发布时间:2023/12/28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1658
在2023年的末尾,为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由“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颁布。
其中大致包括了醉驾酒驾刑事处罚的从重从轻情节、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等……同时规定罚金应与主刑相适应,将接受公益服务志愿学习等因素纳入考量,衔接行政处罚等制度内容,旨在建立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完善行刑衔接的治理体系。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部“新”意见,在哪些方面做出了变动?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仅供参考
一、细化醉驾酒驾查处依据
1.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标准依据。
2.逃避法律追究,呼气或抽血检测前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标准依据。
3.呼气检测时达到醉酒标准以上,抽血前脱逃或找人顶替,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标准依据。
二、明确对道路的规定
醉驾案件的“道路”依旧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公共性”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为关键识别点。特殊提出,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三、醉驾案件证据清单
《意见》中规定了非法证据可以排除的具体情形,规定委托鉴定的时间期限,最重要的是,大致对于应当收集的证据分类列明。
四、刑事追究情形分类
在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层面,《意见》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具体有以下几大亮点:
1.不适用缓刑的: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可以取保候审的: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3.可以不予立案的: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4.免于刑事处罚的: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可以认定自动投案的: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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