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普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法律知识(十六)

发布时间:2024/2/22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314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1)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关案例

张三担任A公司董事长,一直以来依照章程代表A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后张三未经A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以100万元作为出资,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设立C公司。但是A公司章程约定,对外出资行为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A公司主张,张三违反公司章程,其设立C公司行为超越权限,要求撤回出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可知,法定代表人的认定有两个要点,一是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二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张三均符合。因此,张三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设立C公司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而A公司内部章程对于C公司行使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B公司。故本案A公司要求撤回出资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为丙,甲、乙名下有一套房屋。

2021年4月4日,乙因病去世,但是甲、丙并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

2021年6月1日,甲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为丁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知道后,将甲、丁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的处分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去世后,丙和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在对乙的遗产进行分割之前,丙和甲均系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未经丙同意而将房屋出卖给丁,因此系无权处分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即对乙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相应份额进行分割。在乙的遗产分割前,应认定甲、丙等继承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甲未经丙同意处分该房屋,丙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定甲行为系无权处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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