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8/8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342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时效的计算至关重要,赔偿金额往往根据受害者实际遭受的伤害程度、治疗费用以及因伤害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来综合评估。有一些赔偿项目、标准的起算点、截止点也极易混淆。本期我们为大家分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节点?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上一年度”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提及“上一年度”一词,该解释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约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例如,事故发生是2023年7月,一审开庭审理终结是2024年2月,则这里的上一年度为2023年。
二、“死亡赔偿金”何时起算?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可知: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死亡/伤残系数×相应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相应年限”一般以“定残日或因事故死亡日”为起算点,并且,当事人一般也以公历周岁年龄计算岁数。
定残日,通常就是我们说的鉴定报告出具的那一天。
例如,发生事故时是64周岁,但是,在伤残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之时,受害人已经过完65周岁的生日,那么,伤残赔偿金则按照65周岁计算。
三、二次手术费何时主张?
二次手术费是指因受伤后需要进行的进一步手术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在法律实践中,关于二次手术费的主张和支持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院的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1)在某些法院,受害人可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提出二次手术费用的鉴定请求。
(2)另一些法院可能要求受害人在实际完成二次手术后,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主张二次手术费。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需要保存好所有与二次手术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费用单据,以便在诉讼或理赔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四、赔偿数额怎么算?
持续产生医疗费的,医疗费赔偿数额通常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受害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继续接受治疗,产生了额外的治疗费用,则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此外,根据医疗证明或专业鉴定结论,如果某些治疗费用是必然发生的,即使这些费用在一审辩论终结时尚未实际产生,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要求将这些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内。一般可能包括一些辅助器具购置及维护费用、对于因伤导致功能障碍,需要进行康复训练费用等等。
五、误工费计算至什么时间?
误工时间的确定应依据受害人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侵害而丧失收入的一种补偿。通常情况下,误工费的计算基于医疗机构证明的误工天数。然而,在受害人因伤致残而长期无法工作的情况下,误工费应在持续误工的期限内持续计算。
但是,一旦确定等级,受害人因侵害而失去的收入补偿将转变为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倘若受害人因残疾而持续误工,误工费就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六、统计数据怎么算?
对于这些变动较大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虽然法律适用及保险限额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但是具体标准金额,则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数据为准。
【畅森律师提醒您】
法律的本质在于平衡法理逻辑和对受害方的公平补偿,这就要求我们能够深入了解法律,明白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明确赔偿项目的起算点与具体期间如何规定,这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计算,还应当了解不同类型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保证能用合理合法的标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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