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森案例:陈思奇律师成功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当事人争取到刑期减轻

发布时间:2024/9/11 分类:畅森案例浏览:1571

关键词:敲诈勒索,坦白,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三(化名)以公布被害人李四(化名)私密照片与视频为由,向其索要十余万元钱款进行敲诈勒索。李四出于害怕恐惧心理,于一周内分两次向张三转账部分数额,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张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辩护效果】

在本案中,尽管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但笔者仍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从轻处罚力度,减少了刑期。


【最终判决】

被告人张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办理经过】

笔者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家属委托代理本案。在从家属处了解到基本情况后,笔者迅速向有关单位申请会见,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通过两方面汇总,笔者得以搭建案件全貌,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考虑到当事人自身的健康状况,且家中还有病患需要照顾,笔者积极采取措施,第一时间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笔者向检察院递交不批捕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同时,笔者还积极与受害人进行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并协助当事人家属调取并整理多项证据。

同时,在庭审准备方面,笔者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对涉案资料进行仔细梳理,确保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笔者全面分析和研究案件的证据,归纳了主要的争议点,在此基础上,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其认识到认罪认罚的重要性并鼓励其主动缴纳罚金(从轻处罚要件),以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和检察院的沟通中,笔者着重强调了当事人案发后具有坦白情形、积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以及认罪认罚的积极表现。这些努力最终在法庭上得到了体现,笔者提交的辩护意见详实有力,逻辑严谨,部分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了减少刑期


【律师观点】

敲诈勒索罪本身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得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因此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两方面入手。


本案中张三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非法取得李四的个人财产,基于此种目的进而实施了恐吓行为,使李四产生恐惧心理,并最终切实获得了非法财产。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从量刑情节轻重来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心,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讯问中,其详细供述了整个事发过程,庭审中再次表示认罪。被告诚恳交代,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符合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
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过。其家属第一时间退回被害人损失,一直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并尽己所能去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




畅森律师告诉你

作为贴近生活的损害财产权益类犯罪,敲诈勒索往往与我们的生活情景息息相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逐渐成为敲诈勒索犯罪的新温床。常常出现利用网络交易、聊天软件等平台,通过各种手段制造纠纷,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提高警惕,尤其是在处理财产和情感相关的纠纷时。正确的做法是采取合理且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这样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的麻烦之中。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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