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一文直解!辽宁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5/6/6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7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及(二)(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4〕79号)的规定,畅森律师整理了辽宁省盗窃罪量刑的相关规则,方便读者快速了解。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及(二)(试行)的通知》规定的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






增加刑罚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增加刑罚的情形




(三)十年以上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增加刑罚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下增加刑罚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四、减少刑罚的情节






五、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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