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案例看“网络黑嘴” 260万赔偿背后的维权启示

发布时间:2026/3/25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679

如何认定网络商业诋毁?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一起网络商业诋毁案,给出了清晰答案。法院判令被告柴某某及关联方赔偿某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260万元,该案作为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其裁判思路与裁判标准,堪称企业维权的“教科书”,为市场主体防范商业诋毁、依法维护自身商誉提供了权威指引。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2025年3月起,被告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借用其亲属温某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网络账号“柴怼怼”,以该账号为阵地,通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多次、密集发布针对某知名玉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论,恶意抹黑企业及企业家形象。


其不实言论主要包括:

指控该企业玉石产品利润高达几十、几百倍,武断否定产品质量、称“假的撑不过几个月”,还无端污名化企业家,进行不实指责。柴某某以“打假”为名制造争议、吸引大量网络流量,随后巧妙将流量引导至其本人实际控制或受益的两家珠宝公司,用于商业推广和玉石带货。

面对网络舆论冲击及业务下滑,原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迅速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柴某某等人构成商业诋毁及名誉权侵害,索赔600万元,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柴某某的全部指控均为虚假捏造。


经查,该两家公司与原告企业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双方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其行为本质是通过诋毁竞争对手,争夺客户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柴某某等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柴某某在其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及两家珠宝公司共同赔偿260万元,温某某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第二部分、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清了“正当商业评价”与“恶意诋毁”的界限,对维权方极为有利:


(一)商业诋毁的认定

法院认定柴某某构成商业诋毁,核心在于其行为超出正当商业评论范围,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柴某某虚构“玉石利润几十、几百倍”“产品虚假”等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且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不正当竞争目的,意在通过诋毁竞争对手吸引流量、引流带货,客观上导致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受损、业务下滑,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明确了自媒体博主商业评论的行为边界。


(二)经营者身份的界定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柴某某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被告辩称柴某某仅为玉石博主,未直接开通带货权限,不属于经营者。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商业利益,而非仅以是否直接销售商品为标准。柴某某作为两家珠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其运营“柴怼怼”账号发布诋毁言论,本质是为关联公司引流、争夺客户资源,与原告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应认定为经营者,其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第三部分、连带责任全覆盖




此案判决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法院全面追究了产业链上各方的法律责任,为追究网络侵权“帮凶”树立了典范:

案例也为第三方提供了一个明确警示:出借账号、提供便利、放任侵权并从中获益的各方,均可能被“一网打尽”,承担法律责任,彻底打破了“我只帮忙,我没责任”的侥幸心理。



四、维权行动指南


结合案例,我们为民营企业梳理了一套“事前预防、事中应对、诉讼策略”的全流程维权路径,帮企业守住商誉底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事前预防:建立商誉防火墙

维权的最高境界,是从源头避免侵权发生。民营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商誉保护机制,提前布局、防患于未然,避免“被动挨打”。


舆情监控:建立常态化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实时捕捉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负面信息,尤其是不实诋毁、恶意抹黑内容,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介入,避免负面信息扩散发酵。

证据意识:对重要的经营活动、财务数据(如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质检报告)做好归档保存,这些都是后续应对恶意诋毁、证明自身清白的核心依据,切勿因疏忽遗漏导致维权被动。

高管声誉管理: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的个人名誉保护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其个人名誉与企业商誉紧密绑定,一旦个人被恶意诋毁,极易牵连企业形象。


2.事中应对:快速、精准、依法

第一步:固证。

发现侵权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包括侵权网页截图、视频原片、直播回放、传播数据(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等,都要完整留存。本案中,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就是关键性证据。

第二步:定责。

不要只盯着发布者。应全面分析谁策划、谁发布、谁提供帮助(如出借账号)、谁实际受益,将所有可能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最大化维权效果,避免因遗漏被告导致维权效果打折扣。

第三步:评估。

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滑、退货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誉贬损、维权成本),明确损失金额和计算依据,为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做好准备。


3.诉讼策略:多管齐下,追求综合效果

案由选择:针对网络恶意诋毁行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纠纷诉讼,更易实现维权目标。

诉讼请求:不仅要主张经济损失赔偿,还应坚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信息、公开赔礼道歉,从根本上扭转负面舆论,挽回企业形象损失。

善用程序:若侵权信息仍在持续传播、损失不断扩大。企业可以积极申请行为保全(诉前/诉中禁令),要求相关平台立即删除、屏蔽侵权信息,切断传播渠道,避免损害进一步加剧,为维权争取有利时机。




畅森律师告诉你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商业竞争更不能沦为诋毁攻讦的泥潭。任何以“监督”为名,行“诋毁引流牟利”之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守法的企业家和企业而言,面对恶意中伤,不应沉默忍让,而应勇敢、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在专业法律团队的协助下,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条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捍卫自身来之不易的商誉与尊严。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健康、清朗营商环境的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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