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8/13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383
陕西某高新区的管网工程,2022年春天开工,实际施工人带着工人把活干完了。工程款总共六百多万,管委会只付了一百八十万,剩下四百多万尾款一直拖着不给。理由是:工程还没审计,没验收,所以不能结款。
但工程竣工都两年多了,管委会早就在通水排污,正常运营着。六名工人拿着手写欠条,从2023年开始年年讨薪,跑了劳动监察、跑了信访、填了全国根治欠薪平台,得到的答复都是"等工程款结算"。一等就是近四年。
一边用着,一边说没验收,一边拖着四百万不给。
很多施工方遇到类似情况,第一反应是认了,觉得"人家没验收,确实没办法"。但法律规则恰恰相反。
最高人民法院 · 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是"未经竣工验收",不是"验收不合格"。这两个概念差远了。没验收就是程序没走完,不代表质量有问题。
▾第二步 · 发包人擅自使用什么叫擅自使用?
没有组织正式验收,发包方就先把工程拿去用了。通水排污是使用,交给人装修是使用,搬进去办公也是使用。安塞案里管委会通水排污运营两年,这就是典型的擅自使用。
▾第三步 · 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法律直接推定:你既然用上了,就说明你认可了这个工程。从你占有的那天起,法律上就当作工程已经竣工了。
▾第四步 · 不得再以质量不符拒付工程款到了这一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不能再拿"没验收""质量有问题"说事来卡工程款。
最高法案例 · (2015)民一终字第99号青海亚楠房地产公司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一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主张无须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不是"可以付",是"应当付"。
问题往往不是出在规则上,而是出在三个地方。
▾危害一 · 不知道这条规则,被白拖几年安塞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管委会通水排污用了两年多,法律上早就视为竣工了,付款条件早就成就了。但施工方不知道这条规则,一直被"未审计未验收"的说法牵着走,工人讨薪讨了四年。
如果早知道这条规则,施工方在管委会通水排污的第一天就可以固定使用证据,在付款条件成就后直接主张工程款,而不是被"未验收"三个字拖了四年。
▾危害二 · 没有及时固定使用证据法律推定擅自使用视为验收,但前提是你要能证明对方确实"擅自使用"了。通水排污的记录、接管运营的凭证、实际使用的照片视频,这些证据越早固定越好。有些施工方等想起来维权的时候,才发现当初没留证据,或者证据已经灭失。没有证据,规则再有利也用不上。
▾危害三 · 错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施工方的一张"底牌"。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排序在抵押权之前。
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这个权利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具体从哪天起算,要看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这个时点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可能存在争议。
超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降为普通债权。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破产或者资不抵债,你跟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拿回钱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安塞案中,工程竣工已超两年,如果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18个月的窗口期很可能已经过了。即便打赢了官司确认了债权,优先受偿权可能已经丧失,四百万工程款只能按普通债权处理。这就是拖的代价。
另外要补充一点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免除施工方的保修义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施工方仍要承担。但就一般的质量异议和付款条件而言,发包人一旦擅自使用,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拒付工程款。
工程没验收,发包人就用上了,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答案是,不能。法律给了施工方明确的规则支撑。
简易判断标准对方有没有在没走验收程序的情况下,把工程拿去用了。
通水、通电、通气是使用,搬进去办公是使用,交给别人装修也是使用。只要对方先用上了,再拿质量说事,这条规则就站你这边。
但规则是一回事,能不能用好规则是另一回事。对方是不是已经构成擅自使用,使用证据怎么固定,付款条件什么时候算成就,优先受偿权还在不在窗口期内,这些问题需要专业判断。
如果您的工程也遇到发包方"先用后拖"的情况,建议尽早找专业律师评估,别等窗口期过了才想起来维权。
0429-777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