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受轻微伤索赔10万被驳回!律师以“自陷风险”规则实现完全胜诉

发布时间:2026/8/15 分类:畅森案例浏览:285

近期,本所丁宁律师代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在斗殴中受轻微伤,事后将包括当事人王某在内的四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参与聚众斗殴受了伤,能不能向其他参与方索赔?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微信聊天产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某餐厅门前“解决”。张某纠集数人,李某亦纠集了包括本所当事人王某在内的三人到场。双方互殴。混乱中,对方有人持电棍和尖刀将张某扎伤。

经鉴定:面部、左手、头部三处轻微伤。后续处理中,张某与王某均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事审理期间,王某家属主动赔偿张某4万元并取得谅解。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张某随后将王某等四人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二、代理策略


普通人可能觉得:我被人打伤了,医药费总该有人赔吧?但在聚众斗殴案件里,这个直觉是错的。

丁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确认一个关键事实:张某不是单纯的受害人,而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

在此基础上,丁律师确立了三个层次的抗辩思路:


第一层:定性。

张某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他不是“受害者”,而是违法活动的参与者。既然是参与者,就应当预见到参与斗殴可能带来的伤害后果。


第二层:法律适用。

丁律师援引最高法的一份重要答复(法研〔2004〕179号)。该答复明确指出: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只有在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受损害方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张某系轻微伤,依法不满足索赔条件。


第三层:切割刑事谅解与民事赔偿。

刑事阶段赔偿4万元并取得谅解,是为争取从轻处罚作出的补偿,不代表当事人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承认。两者在法律上应严格区分。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丁宁律师的答辩意见。

判决书明确指出:

“原告所受轻微伤系因其集结案外人与各被告主动相约、聚众斗殴引发……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其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案核心法律逻辑


有读者可能会问:同样是打架受伤,为什么法律态度完全不同?

一句话回答:看受伤的程度。


轻微伤、轻伤:属于聚众斗殴,参与者自担风险,不能向其他参与方索赔。

重伤、死亡:行为性质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受害方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索赔。


为什么重伤就能赔?

因为把人打成重伤或打死,就不再是“聚众斗殴”这么简单了,犯罪性质变了,受害方的身份也变了,他既是犯罪行为人,同时也是严重暴力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其民事权益重新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张某是轻微伤,没有达到这个门槛。因此,他的索赔请求被依法驳回。


这个案子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提醒。

对普通人来说,约架斗殴的后果远不止刑事责任。只要你主动参与了,法律上就认为你自愿承担了受伤的风险,事后想找其他人赔钱很难得到支持。刑事阶段达成的赔偿谅解,也不等于对方承认了民事责任,这两件事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我们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很多人纠结于"谁先动手""谁伤得更重",其实这些细节未必是关键。真正要紧的是搞清楚一件事:受伤的人到底是单纯的受害者,还是自己也是参与者?如果是后者,他可能根本就没有索赔的资格。这个问题搞明白了,案件的走向往往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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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法院没有在赔偿数额上兜圈子,而是先回答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该不该赔。

一个人主动参与了斗殴,受伤后再以受害者身份索赔,法律不予支持。道理不复杂,你自己的选择制造了风险,就不能事后让别人来买单。


谁主动制造了风险,谁就自己承担。这就是法律对“自陷风险”行为划下的清晰边界。







✦ 丁宁 律师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听证员

葫芦岛市青少年法律服务团成员

葫芦岛市连山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

葫芦岛市巾帼维权卫士


从业十余年,代理过大量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司法实务中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以其独特的办案方式,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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