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系列:企业必须知道的生态环境法典:1242条如何重塑环保合规格局?

发布时间:2026/8/29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304

2026年8月15日,全国第四个生态日。在这一天,全文共计1242条、16万多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生效。

这部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五大编的结构,从总则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最后落到法律责任和附则,把过去散落在几十部法律里的规则重新编织成了一套体系。

也是在这一天,浙江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商铺低频噪声扰民案,被告被判令限期开展减振降噪改造,赔偿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这个案件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第一案"。一个商铺噪声案尚且如此,对企业来说,最该关注的是四个变化。


一、损害赔偿制度化

很多企业对环境违法的认知还停留在"交罚款"的阶段。被查出排污超标,交一笔行政罚款,事情就过去了。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这个认知需要彻底更新。

第1058条 

企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可能同时面临三笔支出,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三笔钱叠加,且财产不够时,民事赔偿排在罚款前面优先支付。

第1065条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也就是说,交了罚款还得把环境修回去,不能用钱替代修复工程。

更关键的是,第1073条规定,污染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与责任人磋商,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不成的,政府可以起诉。如果政府不磋商也不起诉,检察院可以直接对责任人提起诉讼。政府索赔加检察院兜底,意味着企业面对的追责主体不仅是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还有政府的损害赔偿诉讼,甚至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这不是理论推演。

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数据,截至2026年7月,全国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这个数字,是企业在"交罚款"之外需要额外承担的成本。

换句话说,企业缴纳的罚款只是第一笔,优先赔付群众损失、落实生态修复的钱还在后面等着。"赔了又赔",说的不是夸张,而是制度设计。


二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纠纷进入诉讼后,举证规则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第1053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无需举证企业存在过错,只要排污行为造成了损害,企业就要赔。

第1080条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企业只有证明"我的排放和你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减免责任。很多企业认为,环保合规就是设备达标、排放达标。

实际上,设备达标和"排放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证明对象。如果企业拿不出完整的排污监测、治污运维全流程台账,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设备达标只是起点,全流程台账才是合规的真正底牌。


三、绿色低碳义务法定化

这是四个变化中结构性变化最大的一个。

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设为第四编,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并列,开创了世界生态环境立法的先河。在此之前,减碳、碳足迹管理、碳排放管控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是企业ESG报告里的内容,是自愿承诺。现在,它们获得了国家基本法律的确认,从政策宣示变成了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法律义务。

第1226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和年度排放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罚款阶梯意味着什么?帮企业算一笔账。一家年碳排放配额100万吨的企业,如果不清缴配额,基础罚款最高500万,再加上配额市场均价的5到10倍。按近期约70元/吨的碳价计算,仅倍数罚款部分就可能达到3500万到7000万,总罚款远超500万。

绿色低碳发展编还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回收义务扩展至废旧动力电池、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与标识认证也被写入法典。

这些制度意味着,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报废,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都将被追踪和问责。减碳这件事,以前是企业自愿做的加分项,做了好看,不做也不影响经营。

现在写进了国家基本法律,不做就不是扣分的问题,而是罚款,甚至追责。


四、过责相当原则

前面三个变化分别讲了赔什么、怎么举证、减碳义务。但企业最焦虑的一个问题是,三重责任叠加下来,会不会一个行为被反复处罚?

第1052条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第1055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行政罚款不叠加,按最高一档处罚。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限定:民事赔偿和生态修复不受此限。这意味着"一事不再罚"只管行政罚款,企业该赔的民事赔偿、该做的生态修复,一分不少。

第1056条

还规定了从重和从轻情节。恶意损害、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多次被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消除减轻后果、采取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法典还配套了几把"利剑"。

第1079条 

 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责令立即停止。这是前置性干预,不等损害发生就能出手。

第1060条 ·

按日连续处罚企业违法排放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拖一天,多罚一天。

第1054条 

五年诉讼时效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五年,比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更长。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也是五年。过责相当不是减轻处罚,而是让处罚与过错匹配。但匹配的前提是责任体系完整运转,行政罚款有上限,民事赔偿和生态修复没有上限。

换句话说,过责相当保护的是企业不被重复罚款,但不保护企业少赔少修。



【畅森律师告诉你】

从"被罚多少钱"到"要赔多少、要修多久",企业环境风险的计算公式变了。

过去,环境合规的核心问题是"这笔罚款是多少"。现在,企业需要回答的是,我的排污行为可能触发哪些责任?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生态修复不能用钱替代,举证责任在我这边,减碳已经从承诺变成了法定义务,五年的诉讼时效意味着环境风险会长期跟随企业。


后续我们将逐个深入,把这四个变化拆到行业、拆到场景、拆到企业真正会踩的那些坑。

具体到您的行业怎么落地,欢迎找我们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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