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4/19 分类:畅森案例浏览:2289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诈骗行为正处于多样化的多发态势。截至发文时,近五年辽宁省经裁判文书网登记的涉诈骗刑事案件判决书就有5963份。刑事案件中,如何根据事实情况进行案件的把握与认定,关系到对当事人的量刑认定,也关系到律师能否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文中当事人姓名均采用化名,信息亦经处理。
【关键词】
诈骗罪,民间借贷,主观意图
【基本案情】
1.被告人刘某为帮助W某获得钱款,与W某一起使用W某制作的,所有权人为刘某的假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借款。W某与刘某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9.5万元,经刘某转手,最终被W某使用。至案发前W某与刘某共计偿还X某4万余元,后经协商三方达成谅解。
2.刘某用其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从被害人C某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签订以假房屋所有权证所属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协议。借款后,刘某用其名下银行卡还款,至案发时未完全归还。
3.G某经朋友介绍将工程承包给刘某承建,期间刘某偿还G某共计6.6万余元。借据形成一年后,经G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刘某将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拿给G某用于未还部分的欠款抵押手续。G某持判决书申请对刘某执行时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办理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陈思奇律师经家属委托作为刘某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积极查阅案卷,反复梳理证据,深入分析案情,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确定辩护方向,并多次电话、书面联系检察院,陈述律师意见。经过努力,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期间,基于刘某曾主动偿还钱款的行为,律师及时帮助家属通过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陈思奇律师着眼于案件事实,针对刘某与G某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提出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要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想法。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其次,诈骗人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说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虚构自己的借款目的,导致被害人基于如上的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可见,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仍需要结合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分析。
经阅卷并结合证据与会见结果进行分析,本案中辩护人主要围绕刘某在与G某的纠纷中主观目的性进行辩护。
(一)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但应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本案中,刘某与G某是因承包工程而发生的欠款,明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且一直积极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刘某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欠款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
从诈骗罪构成看,刘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其承包工程是出于G某自愿将工程承包给刘某,并不是其提供其假房照做抵押的情况下,使G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承包经营权。其次被告人刘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取得该工程后,也实际进行了经营,但由于其他因素,没有盈利。
(二)刘某作为借款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还款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就不应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
发回重审过程中,经辩护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对案情及证据深挖细掘,最终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畅森律师告诉你:
此类案件与借贷式诈骗相似,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在借款时应当明确告知借款使用目的,约定借期。出借人到期应当及时索要钱款。借款人倘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归还,也不要迫于面子而选择逃避,应当说明并表示主动还款意愿,采取措施避免纠纷,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简介】
陈思奇,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主任,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管理等,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葫芦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协委员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辽宁省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专家
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家委宣讲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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