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离婚后夫妻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划分

发布时间:2023/8/14 分类:畅森案例浏览:2975

婚姻关系往往与财产利益切割不开,在办理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具体案情,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权属,界定清晰,这样才能够及时、有效、精准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文中当事人姓名均采用化名,信息亦经处理。



【关键词】

赠与合同,财产法律关系,附条件赠与


【基本案情】

A与B系再婚夫妻婚后双方育有一子。期间因A经常与前夫联系,甚至有时回到前夫处与前夫共同生活,导致A与B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分居。

B在婚前有一处房屋动迁,取得动迁款。动迁部门将动迁款分两批以存单方式支付给了B。

B以夫妻关系重归于好的前提,答应将动迁款给A,在第一笔款项交给A后,A仍未回归家庭,遂B没有取出剩余款项,双方发生矛盾,A将B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A的诉请,B收到判决后不服,委托笔者代理二审案件。接受委托后,笔者认真分析案件法律关系,不难发现本案当中AB之间的关系如下: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根据我国存款储蓄的相关规定,即使B将存单给了A,在没有B的配合情况下,A是无法取得该款的,也就是说,该款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同理,在此基础上,B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笔者经分析案件材料发现,该笔财产实际上属于B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且B在做出“出具凭条并把存单交付给A”这一行为时,根据常理可以推断,显然是应当有条件的,代入到本案中,也就是以复婚作为本案的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因为双方未复婚,故不应当视作B放弃款项所有权。也就是说,AB双方属于赠与合同,而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B的意思表示属于行使任意撤销权。

确定准法律关系后,笔者及时将上诉状递交至法院,该观点在二审过程中得到了法官支持并帮助促成调解,使得最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畅森律师告诉你】

倘若婚姻“围城”中的当局者不能够理性对待此类问题,试着寻求旁观视角的律师专业意见,或许就能发现新的思路,打开一条通道,帮助我们维护好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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