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代购药品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20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88

假设有这样的情形——

1、你有个好朋友,一起吃饭和你说起晚上睡不好觉,上回去医院开的药吃着挺好的,麻烦你最近给他跑腿代买几回。拿了单子到药店,发现是挺少见的处方药。

2、你是跑腿小哥,有一位在你经常接单片区的住户,总是要求代买一种药物,据说是安眠药,但你总是每隔几天就能接到一次代购下单。



这种情况下,你还会选择帮他们代购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公众生活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其中,通过网络非法贩卖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增加,导致相当数量的管制药品失控,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危害。在非医疗目的情况下,该类药物倘若被购买者长期服用或滥用,会导致药物成瘾,并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代购哪些药品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

我国现已列管459种麻醉品和精神物质(包括123种麻醉药品、162种精神药品、17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为例,奥赛利定、吡仑帕奈、依他佐辛、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胶囊)、科洛曲片等,这些药物被长期大剂量使用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成瘾性,某些甚至带来精神恍惚,头晕嗜睡等负面效果,甚至出现极端不良的戒断反应。生活中,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艾司唑仑、佐匹克隆、思诺思、美沙酮以及一些含可待因的镇静止咳水(如氢溴酸右美沙芬)等麻精药品,在购买时同样可能涉及此类问题。






典型案例

S市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人X某系A公司跑腿小哥,明知客户滥用麻精药品,仍多次通过A公司线上平台,接代配“思诺思”的订单,并用本人的身份前往多家医院编造自身失眠等病情,配得大量“思诺思”后,高价贩卖,获取利润,最终因涉贩卖毒品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昆明会议纪要)中提及: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在实践当中,要证明是否“明知”有一定难度,因此容易牵涉进此类刑事案件中,我所近期也曾接到类似问题咨询。



【畅森律师告诉你】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或许能够遇到篇首所述一类情形。当身边的亲友需要代购药品,或身为某些特殊职业需要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当注意是否为限购处方药或违规药品,尤其不能明知仍以代购行为牟利,造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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