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2/2 分类:畅森案例浏览:3194
关键词: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犯罪客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Z某伙同三被告人于2020年5月以来,单独或伙同他人对XX市XX区S村周边企业以存在破坏林地、超占土地,污染环境等理由,分别向XX市人民政府12345网站、S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举报相要挟,敲诈企业钱财。2023年3月后,以被告人Z某为组织者组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打着维护村集体利益及村民个人利益的幌子,实则谋取私利,采取反复举报、反复投诉、自媒体曝光等手段,多次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当地营商环境,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
【办理经过】
笔者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作为Z某的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仔细阅览案卷材料,并与Z某进行了几次会见后,初步理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脉络。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案情,笔者对比了被告人Z某的几起既遂和未遂案件,并仔细比对了证人证言。同时还结合案卷材料和会见得到的信息相互印证,查找可能的突破点。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找到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为被告人争取减刑做法律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笔者根据所搜集到的证据和事实,向法庭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经过两天的庭审,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最终,笔者为Z某争取到了较轻的量刑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Z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被告人多起敲诈勒索既遂和未遂的指控。为了有效地辩护,需要对这些不同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细致的梳理与归纳。
既遂的部分,关键在于实际敲诈得到的财物数量和价值。这部分的辩护主要依赖于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确认被告人是否确实实施了敲诈行为并获得了财物。
对于未遂案件,辩护的难度可能相对较大,笔者通过仔细查验发现了突破口。例如在被告人试图敲诈S县政府这一案件中,辩护人提出了关键的辩护观点:该起事实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其理由如下:
1.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精神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物。而在这个案件中,S县政府作为机关,不具备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不符合被威胁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要挟的内容通常是生命,健康,自由,财产,隐私等。然而,S县政府并没有人身权利,因此不符合被侵犯权益的要件。
【律师总结】
刑事案件重视证据与逻辑,作为辩护律师,首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和熟悉案情,条分缕析将具体内容厘清,反复推敲,不放过一处细节,才能抓住关窍,实现有效辩护。
丁宁律师介绍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葫芦岛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葫芦岛市连山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
葫芦岛市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葫芦岛市巾帼法律服务团成员
葫芦岛市青少年法律服务团成员
丁宁律师,从业超过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她始终坚持专业、严谨、高效的原则,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地为客户解决了众多棘手的法律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她始终保持耐心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关注每一个细节,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的情感需求,将法律与情感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贴心、周到的法律服务,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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