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系列11:新《公司法》 “从生到死”的新变化(原创)

发布时间:2024/2/22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2306

在商事法律法规中,《公司法》横贯公司“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公司的设立需要提供哪些内容,满足哪些条件,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开始和结束的两端也提出了一些较为新鲜的规定。作为一大重要亮点,本期我们来看看,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与注销上,有哪些“新”点子?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新增公司登记

新的《公司法》新增了“公司登记”这一章节,公司登记的信息必须包括的范围新增加了两部分:名称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且该部分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此之前,公司法中不曾明确提出要求,此次在第六条中单独提出“名称权”,额外保护公司的名称权益不受侵犯,保护范围不仅限于防止恶意模仿和混淆,还包括对公司商誉、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维护。


律师提示:企业在登记设立时需要注意,《公司法》此次修改新增可以颁发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变更登记分割

之所以用分割来形容变更登记,是因为新《公司法》当中,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新法人签字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原本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法人变更期间的更替节点,导致可能出现原法人联系不上,导致公司变更受限的情形。而修订之后,原法人在变更即刻失去效力,因此由新法人进行签字确认,实现了一个较为方便的分割。同时在新《公司法》中也提出了优化登记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提示:企业在变更登记时需要注意,公司登记事项中,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引入类别股

比起原本公司法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一基础上增加了对于类别股具体内容的列举。包括以下四种: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当然这一标准也没有完全严格限制,而是同样留下了国务院规定其他类别的余地。


律师提示:企业在设立类别股时应当注意普通股的标准,以及涉及表决权与转让受限类股不得公开发行的要求。



四、以欺诈手段登记可撤销

侧重“真实合法有效”,新《公司法》将撤销分离出来,单独列明欺诈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的处罚结果,提高上限,关注直接责任人,即: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提示: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的时候,应注意这些情形可能被处罚: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伪造身份验证信息;提交虚假承诺;或有其他隐瞒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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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办理登记,提交真实材料,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开展,保障企业的合理合法利益。畅森律师专注企业法律研究,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提供法律服务的成熟流程,擅长从制度上设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将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经营管理予以完美的结合,能够有效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排除企业法律风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助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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