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普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法律知识(二十一)

发布时间:2024/4/16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278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11)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1条同理,农村土地的继承需要分类处理:

(1)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应的是《民法典》总则编第55条的“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民事主体,并非个人。所以,农户内的成员去世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该农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继承。

(2)以个人方式承包的林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有专属性,不能单独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应一体继承、不可分割,即“房地一体”原则。无论继承人户口是否迁出、是否仍为农村居民、是否已经拥有宅基地。



(12)虚拟财产的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杂志在2020年第4期就有特别策划“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专题。当前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具有可支配性、价值和实用价值三个属性的网络账号,具备财产的属性,可以继承。

当然,由于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在具体案件中将其作为遗产认定时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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