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普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法律知识(二十二)

发布时间:2024/4/18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273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13)《民法典》第1123条及司法解释在继承方式并存时的处理原则为:

(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并且存在抵触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并存、并且存在抵触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

(3)遗嘱和遗赠并存、并且存在抵触的,主要根据设立遗嘱/遗赠的时间来处理;如果客观上无法判断,可以从公平的原则,认定为共有或者进行平均分配。

此外,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同时存在时,遗嘱继承人在获得遗嘱所涉及的遗产后,还可以继续参与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



(14)第1127条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

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同理,需要对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进行区分,看是拟制血亲关系,还是姻亲关系:

(1)拟制血亲:继父母抚养继子女长大的,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那么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享有继承的权利。

(2)姻亲关系:若继父母未抚养子女长大,则仅形成姻亲关系,可不负赡养义务,也不必然的享有继承的权利。

另外,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之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解除,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赡养和继承,并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赡养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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