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普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法律知识(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4/4/26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267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15)第1129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再婚/再嫁,不影响其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子女随母亲再嫁等情况,也不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

所谓“主要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照料、帮助,通常涵盖多个层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起居的安排、健康状况的关注与管理、精神慰藉的提供;经济支持,如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支出以及其他相关开支;以及在必要时,处理涉及被赡养人权益的各项事务。


(16)第1131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可酌情分得遗产

(1)《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被扶养人的范围。原来的《继承法》限定在“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民法典》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即只要形成了扶养关系即可,不需要苛刻的条件。

(2)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医疗技术的发展,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同时,社会观念也在发生一定变化,许多老年人丧偶之后,并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而是与新的老伴一起生活,而且也并不一定办理婚姻登记。如该新的老伴依靠该老人扶养,或者对该老人生活上照顾较多,均可分得一定的遗产。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不经常和老人见面,在老人去世之后较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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