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普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法律知识(二十五)

发布时间:2024/5/15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210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20)第1142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和冲突

1、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很大的一处变动在于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即删除了原《继承法》第20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所以,自《民法典》施行后,在有多份遗嘱、且都符合其效力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内容有冲突的,以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修改,回归到了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本位上。

2、财产形态的变更:有一种情况《民法典》仍没有明确,即立遗嘱之后,遗嘱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比如不动产变成了拆迁款),但是遗嘱人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原来的遗嘱是否有效呢?最高法的观点是:关键要看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后,遗嘱人是否具备订立新的遗嘱的客观条件——如果有客观条件而不立新的遗嘱,应则视为撤回原遗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如果没有客观条件,则原遗嘱有效。


(21)第1154条 死亡时间先后对继承影响

1、通常,如果有继承关系的长辈和晚辈一起出行的时候遭遇车祸等事故,而且客观上又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时候,原则上推定长辈先死亡,以便后代继承遗产。但是这一推定原则并不能在遗赠中适用:无论是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还是和遗赠人同时死亡,都不发生赠与的效果,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法取得遗赠。

2、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如果扶养人先于遗赠人死亡,而且协议中没有对此明确约定,扶养人的继承人可否取得赠与的财产?这种情况当然是无法发生赠与的效果的。当然,此时扶养人的继承人可以积极与遗赠人协商,签订新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履行。

3、继承人先于立遗嘱死亡而且遗嘱没有变更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后代当然不能代位继承遗嘱财产,该部分遗产要转化为法定继承。



(22)第1158条 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农村“五保户”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简而言之,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承担责任,在被扶养人去世之后取得相应的遗产。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遗赠的一种,它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有偿性;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无偿性。

在农村地区,许多村集体和五保户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如果存在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话,如何处理?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法的观点是参照原来的继承法意见,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是村集体可以收回照顾“五保户”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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