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5/21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254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25)第1098条 收养的条件
《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一个收养条件: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从收养人的人格品行和遵纪守法方面提出要求,强化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第2项条件中增加“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6)第1077条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到了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民政局,要冷静30天之后才给发离婚证。在这期间有任何一方如果撤销离婚申请的话,这个离婚证都不能发放,但是一定要记住,这个冷静期的30天只适用于协议,如果既没有去申请撤回,也没有去领离婚证,那这种情况下,就视为你撤销了离婚的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7)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
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的欠条,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是在事后有夫妻双方都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确实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话,即使是一个人签字,也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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