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5/31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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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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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针对彩礼纠纷,紧贴审判工作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不务虚,不贪大求全,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裁判依据。《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涉彩礼返还纠纷中的彩礼范围界定、返还条件和比例、双方父母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等亟需统一相关裁判标准的问题予以规范。同时,注重与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在逻辑上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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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一方面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考虑到对妇女自身的影响,返还时应酌减一定数额(对于生活时间较长的,也可以不予返还);另一方面也注重平衡保护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在双方离婚时予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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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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