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普法|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法律知识(二十八)

发布时间:2024/6/4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2602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群众参与学习民法典,学好法、用好法、能懂法,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特开设民法典学习专栏,每周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大家普及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31)

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借名贷款”,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借款的时候,金融机构知悉借名的这一行为,则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是以自己名义帮助别人网贷,除非张三有证据证明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知道实际借款人并非张三,否则,他就得承担还款义务,只能另行向借钱的人追偿。


(32)

在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如果选择通过现金方式部分或全部还款,应要求债务人提供书面收款证明,或者在借条上进行相应的标注。债务人需要确认债权人亲自进行标注。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在转账说明中明确标注是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债权人提供收据,确保收据上的收款时间与银行资金到账时间一致。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社交软件转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应在转账前通过这些平台询问债权人是否接受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还款。在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后,进行转账,并在转账说明中注明是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转账完成后,提醒债权人查收款项,并要求债权人提供书面收据。



(33)

借款人在履行完毕归还借款本息全部义务后,为避免麻烦,应要求借款人将借条归还,或在借条做备注已经偿清。对于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资金往来密切的,需要合理界定往来资金性质,避免合伙投资资金、代收代付资金、出借资金、归还资金、其他性质的赠款或委托代购等资金混淆,给争议纠纷留下后患,建议把每笔资金根据转账的目的进行备注和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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