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8/5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381
随着机动车持有量上升,交通事故也并非罕见。一次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多人受伤,涉及到交强险、商业险以及车主在法律框架下的赔偿责任时,问题的复杂性便显露无遗。如何在保障受害者权益和合理界定责任方义务之间寻找平衡点?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2年10月,赵甲乘坐钱乙驾驶的电动车与李丙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乙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丙负次要责任,赵甲无责任。李丙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
钱乙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甲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赵甲诉至法院,要求李丙及其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却发现钱乙的继承人钱小乙已经先一步起诉李丙和保险公司。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以下规则。
基本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都应依据条例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责任内,对第三方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人)进行赔偿。
所以,赔偿的顺序应为:
1、交强险责任限额——2、商业保险(如有)——3、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的强制性保险。这种保险不仅覆盖了车主,还涵盖了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然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有限的,比如它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上限较低,对人伤的赔付也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因此,在面对重大交通事故时,仅仅依靠交强险可能难以完全覆盖所有损失。
作为补充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工具,商业险在处理事故中就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它包括多种类型,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这些险种的配合选择直接关系到事故发生后赔偿的充分性与快速性。
但是,在面对重大交通事故时,商业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某些保险条款可能设有赔付上限,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不予以理赔。因此,了解并正确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商业险种变得尤为重要。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赵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本次事故中两位被侵权人的损失的比例分别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按比例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举个例子,假如赵甲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共计3万元;钱乙死亡前花费医疗费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共计2万元;
则保险公司赔偿赵甲医疗费用为(赵甲的医疗费用损失)30000元/(赵甲、钱乙医疗费用损失之和)20000元+3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总额)18000元。
赵甲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5万元,钱乙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元;
则保险公司赔偿赵甲死亡伤残项下费用损失为:250000元*180000元=52941元。
不足部分由李丙按责任比例30%赔偿。
【畅森律师提醒您】
根据法律规定,每位车主都有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及时投保交强险。这是一项基础保障,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对第三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经济赔偿。对于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车主,可以在交强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购买商业险,有助于显著提高保险责任限额,从而在不可预见的风险面前,增强妥善应对各种意外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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