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陷阱?

发布时间:2024/8/18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30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其中表示,随着八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深入开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分别增长190%、48.15%。由此可见,在持续开展的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背景下,此类相关罪名仍旧是一段时间内的重点打击对象。

作为系列犯罪行为中的上游,本期我们为大家重点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来龙去脉。


一、概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二、案件数据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涉税犯罪案件4580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比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80%。





三、辩护思路

1、主观是否存在故意:

无骗取税款目的: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增值税的目的,若无此目的,则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此罪。因此辩护人应首先关注被告主观上是否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的故意。如果嫌疑人已按比例实际缴纳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税额与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吻合,不存在多抵扣税款的意图。

无危害税收征管的意图:辩护人还可以关注被告虚开行为是否实质上损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如已如实申报缴税,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可以提出并未实质上损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如果虚开行为仅涉及发票管理层面的违规,而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实际危害,应被视为一般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而非构成犯罪。


2、行为性质界定:

虚开行为的实质危害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必须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若虚开行为后已如实缴纳税款,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既无偷逃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缺乏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补缴税款,并不能保证完全免于刑事责任。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等。

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判断虚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可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辩护根本依据,评估其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若虚开行为在经济逻辑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可能性,不宜认定为本罪。辩护人可以据此作为被告的虚开行为不具备构成抽象危险犯的条件。


3、刑事流程考量:

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关注地方不同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当前的司法政策,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4、常见误区澄清:

金额误区:虚开发票行为的刑事责任并非仅由金额大小决定,任何额度的虚开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只要是违法的,都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对象误区:本罪的侵害对象不仅限于国家税款本身,还包括所有涉及税收的欺诈行为,如虚假申报等。

参与形式误区:即使个人没有亲手开具发票,但只要有指使、组织或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误区:本罪的责任主体不仅限于单位,也包括企业中的个人,特别是那些直接参与虚开发票行为的负责人或员工,他们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等12家被告单位(详略)及B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的实际控制人,伙同被告单位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甲、出纳被告人张某乙,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手段,让C公司等单位为自己控制的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17张,税款合计人民币8260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296张,税款合计794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7640余万元。

其中,B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71张,税款合计23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乙从2013年10月至2017年8月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35张,税款合计6880余万元,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3452张,税款合计6620余万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月15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以某医疗公司名义退缴100万元;张某甲到案后退缴30万元,经征求张某甲意见,作为某医疗公司的应缴税款退缴。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共退缴154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等12家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徐某等3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依法追缴被告单位A公司等12家被告单位的应缴税款。



五、法律后果

1、从法律角度来看:

(1)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或者没收财产。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获得的所有非法所得,比如说骗取的税款,可能被追缴。

(3)除了刑事责任外,税务机关还可能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取消税收优惠等。


2、从被告人的自身社会影响层面来看:

(1)被告人的信用记录可能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2)如果被告人是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其企业可能会因为负责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市场监管、银行信贷等方面的限制;

(3)犯罪行为导致的犯罪记录可能使被告人失去某些职业资格。


六、企业合规事项

1、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企业内部应当制定详细的税务政策和程序手册,明确发票开具、认证、记录和保管的具体规则,比如说,确保所有发票在开具前都经过至少两名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确保税务合规。

2、详细审查标准: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确保有实际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存在,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避免无货虚开或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开票行为。

3、提高员工合规意识:通过强化与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税务合规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他们在业务流程中能够遵循正确的税务操作。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与识别机制,用好数字化工具,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对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预警。

5、审查合作对象:在业务合作前,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背景调查,识别并避免与空壳企业或不诚信企业合作,减少虚开发票的风险。

6、合规整改与评估:对于已经出现税务风险的企业,应积极制定合规整改计划,并及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减少损失。



畅森律师提醒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税务犯罪的一种,其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随着税务管理的日益严格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将更加精准和审慎。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如遇此类问题,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无论是事前的风险防控,还是事后的辩护处理,都能够及时为您实现预防风险,及时止损的全方位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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