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4 分类:新闻中心浏览:273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企业不仅要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还要面对日趋复杂的法律环境和经营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作为企业经营的“决策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显得尤为重要。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不仅明确了他们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还对违反这些职责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本期,畅森律师将深入分析新《公司法》修订后,董监高应如何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以及在面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时,他们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董监高的经营责任
(一)维持资本充实:
1.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对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将责任主体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扩展至监事;
2.承担责任的场景在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基础上,扩展至违法分配利润和违法减资;
3.承担责任的条件细化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存在相关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分工、违法减资,或公司存在不当财务资助(违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给公司造成损失)等行为,董监高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核查催缴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董事会催缴义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由董事会负责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股东存在未按期出资的情形,董事会必须代表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以催缴其应缴的出资。如果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点上新法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以书面形式发出催缴书的必要性。催缴书不仅是催缴出资的正式程序,也是未来可能发生的股东失权程序的前提条件。书面催缴书的发出,从程序上保障了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公司日后维权提供了书面证据。
(三)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为董事会配置股东失权制度,即在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且在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引入,不仅强化了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约束,而且通过明确失权程序和后果,提高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股东因失权而丧失的股权,公司应依法进行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若六个月内未完成转让或注销,其他股东需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四)忠实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在这里,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即使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职务,但只要他们实际上参与执行公司事务,就必须遵守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确保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从而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对第三人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赔偿责任的对象从公司股东扩展到了第三人,压实了董监高的职务责任。不过,新《公司法》并未明确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但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可能倾向于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第三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六)清算阶段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并将默认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变更为董事。如董事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监事会而言,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一项新的权利: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与此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提出解任建议。
此外,监事会还可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有股东的书面请求,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企业经营建议
1.加强内部治理:新《公司法》修订后的关键方向意在帮助公司强化内部治理,企业经营当中可以通过确保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效运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从而提高治理效率。
2.强化风险管理:由前述汇总可以看出,董监高的责任通过具体事项得到压实,通过明确责任归属以及连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能够倒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特别是在采购、销售、投资管理等关键业务领域,形成相互衔接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从而减少风险发生,从源头控制问题。
3.透明化决策过程: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资本变动和经营决策时,透明化的决策过程不仅能够增强股东和市场的信心,还能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比如说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定期培训和评估:公司应定期对董事和监事进行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从法律层面上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法律环境。
【畅森律师告诉你】
新《公司法》修订不仅是对公司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一次深刻调整。新法规定下,董监高责任的明确化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制定详细策略,从而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升治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
畅森律师专注企业法律研究,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提供法律服务的成熟流程,擅长从制度上设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将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经营管理予以完美的结合,能够有效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排除企业法律风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助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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