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不批捕的三类情形

发布时间:2025/1/13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339

诈骗罪作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因其对公私财产的严重侵害而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通常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可能会深入发掘案件的细节与实质,若发现某些特定情形并不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便会审慎地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站在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对诈骗罪审查批捕阶段的不予批准逮捕情形进行细致剖析,有助于公众更准确地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决策,同时也为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了更为明晰的法律指引。



一、行为人未实施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欺骗行为,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进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这些关键的客观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一些商业吹嘘行为虽然存在夸张成分,但并未编造关键的虚假信息来误导交易。这类行为虽然不诚实,但尚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程度,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比如,某企业为了吸引客户,宣称其产品销量全国领先,实际上只是在本地区销量较好,这种夸大宣传并未虚构核心事实,客户也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遭受财产损失,故不应认定为诈骗。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失未达定罪标准即便行为人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但若未给相对人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或者损失金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同样不构成诈骗罪。以熟人之间的小额借款为例,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虽然有欺骗还款时间的行为,但借款金额较小,且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次,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需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分别对应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量刑档次,未达相应数额标准的,检察院可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批捕。



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此目的和故意,即便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不构成诈骗罪。

1)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能力当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时,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某借款人向朋友借款10万元,虽然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及时还款,但其在借款后一直在积极主动地筹钱,并在不久便将借款全数还清,且在此期间未有其他逃避行为。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

2)存在民事纠纷或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虽然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方认为乙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于是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乙方存放于甲方处的货物用以抵消损失。尽管甲方的行为违法,但其主观上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乙方的货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审查批捕环节,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种情形并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而是基于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构成犯罪。

1)证据链断裂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中,仅有被害人陈述称自己被骗,但缺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来证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达不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检察机关因此不予批捕。

2)关键证据缺失在网络诈骗案中,若无法锁定嫌疑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对应关系,虽然存在诈骗网站、收款账户等证据,却不能证实这些行为是嫌疑人所为,关键环节证据缺位,检察院只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暂不批捕。如某网络诈骗案中,公安机关查获了一个涉嫌诈骗的网站和多个收款账户,但无法证实这些网站和账户是嫌疑人搭建和使用的,也就不能证明诈骗罪成立。

3)证据间矛盾无法排除当不同证人对嫌疑人诈骗细节的描述存在显著差异,或者物证鉴定与言辞证据之间存在冲突时,若无法合理排除这些矛盾,检察机关也会因证据问题不予批捕。比如说,证人称嫌疑人诈骗时采取现场收取现金的方式收款,但嫌疑人的账户却有同期疑似“退款”的转账记录。这种情况下,证据间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也就无法证明。此外,还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不成立的复杂情况,例如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非直接由嫌疑人的行为引发,而是受到其他独立因素的干扰,如被害人误信他人的投资建议而遭受经济损失,事后即便发现建议者与嫌疑人有所关联,也不能武断地将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诈骗。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具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对诈骗罪可据此作出不批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未达相应数额标准的,检察院可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批捕。




【畅森律师告诉你】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诈骗罪的审查批捕工作严谨细致,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存在其他不予逮捕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则有权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完全无罪,而是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处理。对于公众而言,遵纪守法才是避免刑事风险的最佳途径。若不幸卷入诈骗案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专业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和有效的辩护策略,助力当事人在复杂的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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