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系列19:新《公司法》颁布后,企业章程应该怎么改?

发布时间:2025/2/24 分类:畅森普法浏览:1498

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运行规则。其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其修订是一座越不过的关卡。企业若未及时调整章程,可能面临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经营受限的风险。那么,在新公司法下,企业章程究竟该如何修改?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不修改又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修改重要内容

1、注册资本制度调整  

(1)实缴期限明确化:2024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完成实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实缴全部股本。已成立的企业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需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也就是需调整至最晚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而对于存量股份有限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的股款。

(2)非货币出资规范化: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比如说,在章程上需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权属转移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等)。


2、治理结构优化  

(1)监事会改革: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公司需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如财务监督、关联交易审查)及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新《公司法》第10条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和变更”程序,第46条要求章程须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章程只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变更程序即可,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将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包括所有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或经理。


3、股东权利与义务强化  

(1)股东知情权扩大:

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名册等材料,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章程需细化查阅程序及保密条款,明确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异议股东回购权:

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小股东的回购请求。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建议章程明确“滥用权利”情形(如转移资产、违规担保)及合理价格计算方式。  

(3)股东会职权变动:

股东会职权有所调整,删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新增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特殊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仍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签署方式由“签名、盖章”调整为“签名或盖章”。此外,新《公司法》还允许采用电子签名等方式。


4、股权转让条款更新 

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诸多调整。删除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相关表述,仅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同时,明确通知需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涵盖“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此外,虽然新《公司法》删除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但允许章程另有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人合性需求决定是否保留该权利。


5、董事会相关事项 

董事会职权方面,删除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新增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明确了董事会会议举行和决议通过的相关比例,调整了董事资格条件。建议在章程中约定董事及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等。



二、章程修改的注意事项

1、遵循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议修改、通知股东、股东会决议、主管机关审批(如需)、公告及变更登记等步骤。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违规,都可能导致章程修改无效。

2、确保内容合法:修改后的章程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在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关键方面。例如,章程中应明确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包括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名册等材料,同时可以细化查阅程序及保密条款。

3、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鉴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企业在修改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修改程序合法、内容合规,维护公司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点提示

1、出资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权转让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外,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权转让条款若不符合新公司法要求,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存在瑕疵,增加公司诉讼成本及声誉风险。  

3、董监高责任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债权人追责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倘若公司章程未规定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及交付流程,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不实,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畅森律师提醒您】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企业章程的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通过章程修订优化治理、明晰权责,不仅能规避因章程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更能提升内部效率与市场竞争力,让企业在新法规框架下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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